1、邮寄产品委托方不到场,开箱后发现样品损坏,由委托方负责。
2、检验结束,委托方接到通知后,应协助本所尽早取回样品。样品(或余样)自报告发出之日起六周内取回,逾期未取回,本所视委托方自动放弃,有权对留样进行处理。
3、所填写的产品型号、名称、委托单位、受检单位、制造单位、地址、商标等均作为编制报告的依据,由书写而产生的错误,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。
4、委托方提供的注册产品标准等资料应加盖委托方公章。
5、本委托书由委托方填写,经承检方审核签字后即视作合同生效。
6、承诺检验日为工作日,从合同生效之日算起,不包含由于委托方样品质量、资料不全等原因拖延的检验时间,以及某些检验项目分包检验的时间。
7、检验预收款为本中心根据设备和标准情况,初步确定的检验费用。待检验任务全部完成后确定检验费用,在领取检验报告和样机之前,结清检验费用。
8、因委托方原因检测中断,费用按实际完成的项目结算。